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确保中药配方颗粒相关医保政策
落实落地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不断扩大我省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范围,2019年11月,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53号),将神威药业、广东一方制药、江阴天江药业、石家庄以岭药业、石药集团等5家企业生产的573种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执行1年以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更加规范,中药配方颗粒销售总量较大幅度提高,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相对减轻,但也存在企业回款不及时、未纳入的品种高价销售使用等现象。为确保中药配方颗粒相关医保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减轻医药企业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各统筹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全面开展摸排,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及时整改,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确保按时为企业回款
及时为企业回款,是支持中医药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履行契约精神的重要体现,是有效减轻生产企业垫付资金压力、提升药品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手段。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生产企业拨付货款,从收货验收合格到给生产企业付款,不得超过2个月。要细化收货、验货、入库、回款等程序,加强与生产厂家的沟通对接,确保两月之内开具发票并收到货款。
三、严格监督检查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规范使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严格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严禁将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品种串换为中药饮片套取医保基金;对配备使用其他企业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不得串换为医保支付范围内品种。对违反相关规定,将予以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各统筹区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重大舆情,要及时报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
声明:本文为珍药材转载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留言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九州通医药集团 |
九信中药 |
药品在线采购平台 |
好药师网上药店 |
中药溯源
关于珍药材 |
合作伙伴 |
经营证书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150052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鄂)-经营性-2015-0019
Copyright© 2014-2024 ,珍药材版权所有 鄂ICP备14019602号-2 鄂公网安备42010502000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