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等入法,从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创新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作进一步细化。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要求制定中医药资源配置和区域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等中医医疗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推动以中医医疗、康复养老等为内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新模式,扩大中医药的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在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条例》明确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在中医药传承创新与文化传播方面,《条例》提出,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科普专家队伍建设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开发中医药特色校本课程。在保障措施上,《条例》强调,应结合中医药特点,进一步加大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逐步健全符合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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