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林草局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中表明:对于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中药饮片、保健品:
1、有关药品、中药饮片生产须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2、有关保健食品生产须获得保健食品部门批准。
3、有关中药饮片须实行规格包装。
4、禁止使用虎骨、犀牛角生产药品或中药饮片。
5、 含天然麝香药品、中药饮片的品种及生产企业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 号)执行。
正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箱:dongguanchu8892@163.com
二、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动管处(邮编:100714)
三、联系电话:010-84238892
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1日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
3.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和专用标识范围的说明
附件下载链接:http://www.forestry.gov.cn/main/4461/20220506/185547300525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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