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案件,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存东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安徽省亳州市中药材市场购进各类中药饮片,通过物流发到格尔木市后,存放于其承租的出租房,并以“安徽省金芙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先后向格尔木市多家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店销售中药饮片,从中牟利。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宝东在明知被告人杨存东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受雇于杨存东在格尔木市为其销售的中药饮片进行封装、配送。
2020年1月6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被告人存放中药饮片的出租房内现场查扣中药饮片436种,总重量10.8吨。经格尔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扣的436种中药饮片价值人民币1388194.43元。
以上被查扣的中药饮片经青海省海西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部分抽样检验,白果、蛤蚧、红参、阿胶、僵蚕、白鲜皮柏子仁,检验结果均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存东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达13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宝东明知杨存东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仍协助被告人杨存东进行药品封装和部分配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非法经营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存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杨宝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二被告当庭通过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系统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案件办理中发现,本案被告人选择的销售对象大多是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对被告人提供的资质文件审查不仔细,交易流程不够规范严谨是本案被告人的非法经营行为能够得以实现的重要原因。同时,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完善监督网络,监管不留空地,严格把控药品来源流向,防止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人员倒买倒卖。食药安全无小事,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为营造人民满意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格尔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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