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二、在诊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对申请备案的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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