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准销售假劣中药材、染色、增重的中药材;
三、不准销售硫磺熏蒸等化学物质熏蒸的中药材;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第19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规定:山药、牛膝、粉葛、天冬、天麻、天花粉、白及、白芍、白术、党参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过400mg/kg:除上述品种外,中药材(矿物类除外)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过150mg/kg。
四、不准经营(机械准字)的医疗器械;
五、不准经营(药准字)的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药品、血清疫苗、诊断药品;
六、不准经营罂栗壳、药用空心胶囊;
七、不准经营毒性中药材(28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巴豆、斑蝥、红娘子、青娘子、生甘遂、生南星、生半夏、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羊花、生天仙子、雪上一枝篙、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八、不准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42种)(家种、家养除外):
一级:虎骨、豹骨、羚羊角、梅花鹿茸。
二级:马鹿茸、麝香、熊胆、穿山甲片、蟾酥、蛤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蓟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
三级:川(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草、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
九、不准经营炮制加工的中药材:
发酵制品、发芽制品、炒制品、烫制品、煅制品、制碳品、蒸制品、炖制品、煮制品、酒制品、醋制品、腌制品、姜制品、蜜炙品、油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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