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开展灵芝、西洋参、黄芪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
《方案》明确试点企业的申请及审批审核规范,对试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要求。试点物质作为食药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和保健功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采购人员应具备鉴别灵芝等3种食药物质真假的能力,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灵芝等3种试点物质仅限于以炖、煮方式加工制作餐饮食品。
《方案》还明确了3种食药物质管理试点食品安全监管方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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